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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
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车
、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前
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
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1)上次装载
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
、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
等事故情况;(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
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
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对包装
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货物的卫生
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书上,通知海
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验
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内曾
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国食品
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同采
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地进行
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品样本妥
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6.卫生监督人员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车站、仓库、场地和运
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放和
装运进口食品。
7.货物在卸载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对货
物现场各部位及装御工具应仔细巡视检查,详细做好卫生监督和采样记录并做好交接
班工作。
二、采样
1.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
B5009.1的采样要求。所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
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细菌的
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采样数量:(1)粮食(包括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等):2万吨级以下
的船舶每舱按上、中、下3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2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按
吨位数,适量增加采样层次和样品数,原则上平均1000-1500吨采一件样品
。(2)食糖:2万吨以下的船舶按上、中、下3层分别采样;2万吨以上的船舶分
四层分别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1件。(3)乳制品: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
号采样,样品件数按货物比例的2‰采集,每件样品从同一批号货物的3包中采混合
样。(4)食用油:每舱按上、中、下3层各采1件样品(有包装的按比例采集)。
(5)以上各类大宗食品每件一般为2公斤。(6)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1‰比
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件
样品不少于5个点。无批号的大宗包装食品每件样品不少于5个包点。
5.大宗食品卸货前取第一批样品,中、下层样品根据卸货速度采样。需要按生
产日期、生产批号采样的食品,请货主或其代理人配合于卸货后在码头或仓库按比例
采样。
6.携带样品离开车站、仓库、码头、机场时要开具一式四联采样收据,并注明
样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
或其代理人,第二至四联为内部存根。
7.样品采集后,卫生监督人员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参照食品品
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认真填写《进口食品卫生送验单》一式
2份,连同样品一起分别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三、实验室卫生检验
1.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先对送验样品和送验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实
无误后在送检单存根上签字存查。散装样品均样后按规定留存样品,并作好感官检查
记录(定型包装样品的感官检查由检验人员检查)。将检样送交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
验。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
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其他食品则根
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报
请中心所解决,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六天(以最后1次送样时间计)
内报检验结果。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别签字后,方能将
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
录在“卫生检验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起送交卫生
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据进
口食品卫生证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发。不符
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
我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由卫生监督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退货、销毁、改作
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所长签发,一并通知货主或其代
理人。证书一律以中英文对照。自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外,一般不再复验。
2.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定
型包装的食品,当部分超标时,而超标部分又不能与未超标部分分开者,以最高检出
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证书的结论系指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
我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
3.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1批样品后7天内发出卫生证书给货主或其代理
人。凡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同时抄报进口食
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及货物流向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遇有异常情况不能按期发出
卫生证书时,应在此期间内向报验人申明。
4.发卫生证书的同时向货主(报检人)发出检验费用缴款通知单,收到费用应
给货主正式收据。
5.凡进口食品先卸部分已转运离口岸,而又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按货物流向以
电报等书面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
6.凡装进口食品的船舶、车辆,在两地卸货时,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要
加强联系,第一口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第二口岸,说明船名(车号)、货物名称
、采样舱数、发现问题的情况等,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检验。第二口岸发现
问题时也应通知第一口岸。
7.检验中发现我国卫生标准或合同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异常情况
)时,应立即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并抄送有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所。
8.卫生证书发出后,将合同副本、申请报验单、卫生调查记录、送检单、卫生
检验记录、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等,汇总列案存档备查。
9.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情况按季向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汇报,
于每季度头1个月的上旬把上1季度的结果汇总后填表,按规定上报有关单位。
五、样品保留制度
1.留样。样品检验前,散装食品先将原始样品经过充分混匀后取出500克封
装于玻璃或塑料瓶中,成型包装食品,随机提取2个原包装,分别加上标签、注明样
品名称、船名、舱别、层次、产地(国籍)、采样日期等作为留样,并指定专人(或
兼职)负责,按规定保存,以备国际仲裁复验。
留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2.保存方法。可按食品或异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瓶装或石腊封存;
(2)冷藏保存;(3)塑料袋封口等。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食品,自检验报告和卫生
证书发出后保存1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保存
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附1: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一、试验方法
1.粮食(包括油料作物,如芝麻、花生、可可豆、大豆等):用健康成年小白
鼠18-22克4只为1组,取200克样品经浸泡30分钟后滤液浓缩至1.5-
2毫升,每只小白鼠以0.02毫升/克体重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喂饲,直至最后
1批样品。送样日期给食起5天后出报告。
2.糖(不含原糖):用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4只为1组,取糖样,用
蒸馏水按1∶1的比例以0.02毫升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用原实验动物按同样方
法灌胃,最后1批样品灌胃后观察3天出报告。
3.食用油: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4只为1组,取每舱混合样3毫升
0.02毫克/体重给小白鼠直接灌胃,自灌胃日起5天后出报告。
4.不能浸泡和不能直接灌胃的进口食品(如食用罐头、奶油、奶粉、水果、果
胶等):样品直接给动物喂饲,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4至6只为1组,自
喂饲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5.食品添加剂:按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参照半数致死量(LD50)毒性大
小选择一定量的剂量。经水、油或其他溶剂处理后灌胃或拌入正常饲料中喂饲,取健
康成年小白鼠4至6只为1组,自喂饲或灌胃日起5天后出报告。
二、观察指标:
1.自灌胃或喂饲第1天起观察和记录每组实验动物有无死亡、中毒现象。如:
呆滞或不安、呕吐、晕厥、抽筋、便秘、皮毛竖起等症状。
2.凡在试验期间的实验动物发现有死亡,中毒等异常情况时,每组实验动物都
需及时解剖进行分析,同时再复验做对照实验组。解剖动物观察:心、肺、肝、肾、
胃,有无中毒或充血等现象。
出口食品 需要办什么手续
食品检验员负责公司的原辅料的入厂验收和相关台账的填写及归档管理工作。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食品检验员的主要职责。
食品检验员的主要职责1
1. 按规范要求,负责对日常工作的处理,负责生产过程监控、物料监控;
2. 判定生产过程所需原辅料的品质;
3. 严格按工艺指标监控生产过程;
4. 半成品的品质确认;
5. 产品品质异常处理与汇报;
6. 各项检验监控数据的整理及报表的报送、按《取样细则》取样并及时送往实验室检验;
7. 成品的外观审查;(包装、喷码、贴标等)
8. 负责每班过程控制记录、使用原料批次记录审核;
9. 负责内控标准的的会同审核、归纳;
10.协助部门经理处理现场品控日常工作,必要时汇报部门经理;
11.推进企业实施质量管理,并协调、督促各部门执行质量文件、操作规范;
12.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
食品检验员的主要职责2
职责
1、监督车间ISO22000体系的实施,关键控制点的监控与检查
2、负责对车间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产品工艺书(SOP)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对生产过程的现场指导;
3、负责对出厂产品质量的控制;
4、车间各种品质异常处理及反馈;
5、跟踪各类产品投诉及质量问题的改善措施的落实。
6、负责定期了解产品的检测情况及质量稳定情况。
任职资格
1、中专及以上学历,食品相关专业;
2、食品检验证书(中级以上);
3、熟悉IS022000、HACCP、实验操作、文件体系等;
4、擅于交流沟通,具有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
5、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学习能力;
食品检验员的主要职责3
职责:
1.负责化验室的日常检验工作,主要是微生物检验。
2.负责预包装产品标签制作审核。
3.负责产品送检事宜、QS证增项事宜。
4.负责许可证新增明细资料备案。
5.车间卫生巡查及相关记录填写。
6.原辅料验收及相关记录填写。
任职资格:
1、1年以上的化验工作经验,精通化验室各项工作。
2、具有食品检验证,熟悉理化、微生物检验。
3、熟悉QS证增项流程,电脑办公软件熟练。
4、条件优越在,可考虑应届生/实习生。
食品检验员的主要职责4
职责:
1、负责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封存及留样登记;
2、汇总整理和保管好各种检验数据资料;
3、对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信息、数据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4、实验室测量仪器的清理、维护、保养。
任职资格:
1、食品、化学或生物等相关基础专业;熟练操作计算机及办公软件;
2、有食品饮料检验或相关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3、有食品检验员证书者优先;
4、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承担较大压力和挑战。
食品检验员的主要职责5
职责:
1、负责根据企业原料标准对来料进行验收,对供应商资质收集、审核、归档等;
2、负责对公司生产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及车间卫生进行质量检验,提出问题并提供专业化建议;
3、负责配合接受外部对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审核和认证工作;
4、负责定期对生产过程、车间卫生点检,发现不合格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5、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手册、程序文件,建立健全公司食品安全相关记录等。
岗位要求: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相关专业学历,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2、了解食品检验各项制度及要求,有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熟悉食品生产要求和流程,熟练操作电脑及办公软件;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扩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百度百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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