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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可以撤销和撤回的,但前提一定要满足相关的条件,一般要约的撤销是在发生法律的效力之后,对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而对于要约撤回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吗?
可以的,满足条件下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综合上面所说的,要约就是以一方当事人以缔结为合作的目的,而向当事人提出合同的条件,一般双方达成一致条件之后就可以达到双方的目的,但在合同产生效力之后如发生法定的事由是可以撤销的,但前提一定要合理、合法才不会承担违约的责任。
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撤销在于消灭的效力;撤回在于阻止生效。时间上,撤销是在合同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是属于对要约的一种处理方式,但需要明确的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属于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事项,在订立要约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规定的手续。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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